國際籃球規則變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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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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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訂定與最早生效時間為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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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訂定與最早生效時間為2003年,2003年年底開賽的[[SBL]]亦使用此份規則。
 
*球在空中時24秒計時器響起,只要有觸及籃框,比賽不必停止。
 
*球在空中時24秒計時器響起,只要有觸及籃框,比賽不必停止。
 
*每一隊各有上半場兩次、下半場三次暫停。
 
*每一隊各有上半場兩次、下半場三次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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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裁判法於2004雅典奧運後開始使用。
 
*三人裁判法於2004雅典奧運後開始使用。
 
*女子比賽用球與男子有別,改用較小的球。
 
*女子比賽用球與男子有別,改用較小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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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心腳與走步規則:傳球或投籃時,軸心腳可以離地,但在任一隻腳回到地面前,球必須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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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則:「軸心腳可以離地,但在軸心腳回到地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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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原本的規則有個漏洞,即軸心腳離地後,可以以非軸心腳進行單腳跳躍移動。
  
 
== 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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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4日 (日) 14:13的修訂版本

國際籃球規則,或稱呼FIBA籃球規則,為台灣各級大小賽事所依據之主要規則。本條目紀錄了FIBA籃球規則的歷年主要變動,作為查詢過去規則、曾經存在的規則或是重大規則誕生年代之參考。

2014年

新規則 原規則
進攻免責區的線也算在進攻免責區裡
國際賽可以用0、00、1~99等號碼 原本只能用4~15號
每一隊第四節最後兩分鐘至多只能請兩次暫停。 原本無限制,而下半場最多擁有三次暫停機會,所以可以喊三次
碰觸籃圈後進攻方仍擁有球權,時間重設為14秒 原本重設為24秒
兩次技術犯規要出場 原本不需要出場,只計入個人犯規,依個人犯規總次數決定出場與否。
技術犯規只罰一次球 原本兩次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發球時球尚未離開發球員的手,場上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做肢體碰撞,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擴大重播檢視判決:
  • 各節或延長賽結束時
    • 檢視buzzer beater是否在時間終了前離手
    • 發生違例、犯規等狀況時,檢視時間是否走完,如否,一併檢視剩餘秒數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時
    • 是否在24秒進攻時限到之前出手
    • 出手和任何犯規同時發生(包括無關出手者的犯規),檢視球是否在犯規發生前離手
    • 出界球的判斷
  • 任何時間
    • 判斷兩分或三分
    • 比賽計時器或24秒計時器發生問題,檢視剩餘時間
    • 檢視正確的罰球者
    • 檢視有哪些參與鬥毆的人
原本只有各節或延長賽時間結束時,可以判斷球是否在時間終了前離手
球隊名次,依下列順序判定:
  1. 戰績 ,若戰績相同則再看:
  2. 相互對戰勝負 ,若相同則再看:
  3. 得失分差距
原本第三順位是「得失分商率」

2012年

2012新規則於4月29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並沒有改變規則的主旨,而是大幅進行字句上的修訂,減少規則漏洞。

分類 新規則 與原規則差異
【球場規範】 禁區要塗上單一顏色 原字句只有「塗上顏色」,未提及「單一」
【球場規範】 2.4.5 球隊席區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兩公尺 原字句未提及「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服裝規範】 刪除「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原本允許穿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
【隊伍規範】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原字句「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所定義)
【隊伍規範】 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助理教練不得對裁判說話。 原本只有總教練能站起來指揮球員。
【計時器】 計時裝置響起代表時間終了。但如有在籃板裝置燈帶設備,則優先以燈帶亮起的時間為準。 原本沒有燈帶,只有蜂鳴器聲音訊號的敘述
【比賽末段】 第四節和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在2:00(含)以下時

(下列規則分散在規則各章節,此處只是集中列出,並不代表實際條文的章節關係)

  • 後場發球的球隊喊出暫停,暫停回來改在前場發球線發球
  • 進球後,得分隊不得喊暫停,除非裁判中止比賽
  • 進球後,非得分隊可以替補換人
原本規則所有敘述「最後兩分鐘內」的地方,新規則都將模糊的2分整定義清楚。
【隊伍規範】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
【換人規範】 替補球員上場前,應至紀錄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增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
【過半場】 當下列情況時,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 球觸及或被雙腳完全與前場接觸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 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完全與前場接觸。

(其他情況略)

新規則對此二項情況加上「完全」
【二十四秒】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給原先控球的球隊。

「交還」→「交給」
【回場違例】 30.1.1當下列情況,在該隊前場的活球進入該隊後場:(以下略) 原句:「當下列情況,球進入該隊後場:」
【回場違例】 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
【妨礙中籃】

【翻譯問題】

31.2.4 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原台灣翻譯漏掉「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犯規】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防守者不得在無法保持足夠距離時,接近或急速進入對手的路徑。所謂足夠的距離,與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原本足夠距離的定義「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及大於正常的二步」,刪除「大於正常的二步」
【進攻免責】 進攻免責區適用之情況:
  • 球員向進攻免責區切入,且
  • 此進攻球員在空中時控制著球,且
  • 試圖投籃得分或傳球,且
  • 防守球員的雙腳均站立在進攻免責區內
原字句「試圖投籃或傳球」加上「得分」
【奪權犯規】 球員或球隊席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原字句「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所定義)
【奪權犯規】

【翻譯問題】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的奪權犯規,由對隊教練指定之任一球員罰球 原「由任一球員罰球」漏翻譯「對隊教練指定之」
【技術犯規】
  •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球員及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 當在比賽球場或比賽球場附近,有球員或球隊席人員涉入暴力行為,裁判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 球員或球隊席人員的肢體動作,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 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 由於其它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 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球隊席人員: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原字句有「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者(或近似者)皆精簡為「球隊席人員」或其變體,依據規則2.4.5
【鬥毆衝突】
  •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及球隊席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本條文僅討論球隊席人員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 若兩隊皆有球隊席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比賽如下:(下略)
依據規則2.4.5的定義,原字句有「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者皆精簡為「球隊席人員」;而原本略寫為「人員」者,亦在前方加上「球隊席」。
【罰球違例】 在罰球員違例之前、接近同時或之後,其它球員發生的違例應被忽略。 為新增字句。
【罰球違例】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罰球沒中,主罰球員或他的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尚有其他罰球尚待執行(例如另有技術犯規罰球),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原字句僅提及「隊友被宣判違例」,但實際上自然包含主罰球員自身在內,故新版加入之。
【更正錯誤】 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在合法被替補後於球隊席區,他必須重回比賽球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份。 原條文詳述並解釋細節,新條文精簡之。原字句:「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已合法替補成為替補員(非五次犯規或被取消資格),除非受傷,否則他應重回比賽球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份)。更正程序完成後,須留在場內,除非再次請求合法的替補,使其離開比賽球場。」
【比賽前與
後的犯規】
下列狀況,在簽字前記錄於記錄表背面:
  • 任何球員或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或比賽時間結束後簽名認可之前。

(其他略)

「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依據規則2.4.5
【比賽計時】 計時員應於下列情況停止比賽計時器:
  •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在球中籃之後。

(其他略)

原本「兩分鐘以內」改為「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
【24秒計時】 當裁判因為違例犯規或其他必須中止比賽之因素鳴哨時,下列狀況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而且還要重設為24秒:
  •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
  • 球隊獲得罰球。

(其他略)

將「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或罰球」拆成兩條。
【24秒計時】 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當下列情況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
  • 任一隊取得一個新的控球權時,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
  • 24秒計時鐘在前場應被重設至14秒時,比賽時間少於 14秒。
原字句「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或 14 秒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分拆為條列式
【紀錄表】 球隊席人員的犯規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並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改為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定義),同時明確表示他們的犯規必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
【紀錄表】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則第39 條),應依下列方式登記,在剩餘的空格中寫下'F'。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定義)

2010年

2010年實施的規則於2008年就已經訂出,但因為都是場地與硬體相關的規範,所以有兩年緩衝期

新規則 原規則
長方形禁區 梯形
三分線最遠6.75公尺 6.25公尺
球隊席長度,自底線延伸線至三分線弧頂延伸線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由後場發球的球隊如果叫出暫停,暫停回來後改至前場發球線發球 原本是改至中線發球。
籃圈正下方有個1.25公尺的半圓,半圓內為進攻免責區。 無進攻免責區
防守方單方面的犯規、違例後,若無罰球,且進攻計時器小於14秒,則進攻計時器重設為14秒 原本都重設為24秒

2008年

變動概述:

  • 球員不得在球衣內穿著T恤 原本可以
  • 當球員持球倒地或是滑行時,不再視為違例。原本不能軸心腳離地的倒地,也不能有任何滑行
  • 球員從後場推進運球,必須雙腳以及籃球都通過中場線,才算進入前場。此為八秒過半場以及回場違例之依據。原本只要球或一隻腳過半場即算進入前場
  • 球員從前場跳起,在空中接到球或是攔截到球之後,落在自己的後場界內,視為合法。(但隊友已經帶過半場後所作之傳球,仍算回場違例) 原本比照界外,將球員起跳區視為抓住球時的所在區域,所以算回場
  • 球員用手從籃圈下方,伸過籃圈與籃框接觸到籃球,即便沒有碰觸籃框、籃板或拉扯到籃網,球也已經碰框,仍依照干擾球的罰則進行判罰
  • 當快攻時進攻球員前方已經完全沒有防守球員,如果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發生背後或側面接觸犯規,將視為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原本完全交由裁判自由心證是否有蓄意或對人不對球的成分
  • 球員在比賽場上過多的揮動肘部動作,即使沒有接觸到對方球員的身體,應該宣判這位球員技術犯規。(注意:並非違反動道德的犯規,因為還沒有發生身體接觸。這是警告性質的宣判)

2006年

FIBA主要競賽2005年10月1日生效,亞洲2006年1月1日生效

  • 最後一次的罰球後,球交到發球員手上前,可以請求替補或暫停。
  • 如果最後一次的罰球後,是中線發球(例如技術犯規),那麼無論進球與否都可以請求暫停
  • 第四節或每次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進籃後的被得分隊,或是發後場球的隊伍請求暫停,暫停回來後改於中線發球,而且可以傳給任何位置的隊友。
  • 裁判可以利用公正之技術設備來判斷,各節結束時,最後一擊是否及時離手。 原本交由裁判自行回憶與討論

2004年

實際訂定與最早生效時間為2003年,2003年年底開賽的SBL亦使用此份規則。

  • 球在空中時24秒計時器響起,只要有觸及籃框,比賽不必停止。
  • 每一隊各有上半場兩次、下半場三次暫停。
  • 除了上下半場一開始之外,所有跳球皆採取球權輪替的方式處理。
  • 三人裁判法於2004雅典奧運後開始使用。
  • 女子比賽用球與男子有別,改用較小的球。
  • 軸心腳與走步規則:傳球或投籃時,軸心腳可以離地,但在任一隻腳回到地面前,球必須離手。
    • 原規則:「軸心腳可以離地,但在軸心腳回到地面前」
    • 釋義:原本的規則有個漏洞,即軸心腳離地後,可以以非軸心腳進行單腳跳躍移動。

2000年

  • 進攻時限從30秒降為24秒,八秒內要過半場
  • 四節制比賽取代上下半場制 (20分鐘x2 → 10分鐘x4)

1994年

  • 在空中接球或收球後雙腳同時落地,則雙腳都可以當軸心腳,亦即此時尚無軸心腳建立。

1986年

  • 超過三場賽事的錦標賽,可以有七名替補球員 1972年訂定要超過五場之錦標賽才能有七名

1984年

  • 加入三分線(距離6.25公尺)
  • 刪除「三換二」罰球規則,另加入「有一才有二(one and one)」罰球規則:罰進第一球後才有第二球罰球機會,否則球權直接給對手。
  • 團隊犯規上限由八次降為七次

1980年

  • 團隊犯規上限由十次降為八次
  • 教練領三次技術犯規必須出場 原本完全由裁判自由心證是否將教練驅除出場

1976年

  • 加入「三換二(three for two)」罰球規則:如果罰球員兩罰中任何一球沒進,就可得到第三次的罰球機會

1972年

  • 中線與10秒過半場適用於整場比賽 (回到1936年所建立的規則)
  • 妨礙中籃規則改變:就算球正與籃框接觸,進攻防守雙方還是能碰觸球 原本只有進攻球員可以碰觸正在接觸籃框的球
  • 只能有五位替補球員,超過五場比賽的錦標賽才允許七名替補
  • 加入團隊犯規的計算,並將次數上限訂為十次。

1968年

  • 重新加回中線和10秒過半場違例,但僅適用於比賽最後三分鐘 (1960年所刪除)
  • 比賽最後五分鐘的規則,縮回為三分鐘 (1960年所改變)
  • 妨礙中籃規則改變:碰觸籃圈後,進攻防守雙方皆可碰觸球

1964年

為了讓規則更好閱讀與遵守,整份籃球規則重新檢視修訂。

1960年

  • 取消中線和10秒過半場違例 (1936年所加入)
  • 比賽最後三分鐘的規則,延長為五分鐘 (1952年所加入的三分鐘規則)
  • 男女籃開始使用同一份規則

1956年

  • 加入進攻時限(30秒)
  • 罰球線增加為梯形

1952年

  • 取消身高分級
  • 開始停錶:比賽最後三分鐘,裁判鳴哨時要停錶。
  • 比賽最後三分鐘的犯規都要罰兩球

1948年

  • 加入禁區三秒違例(進攻方)
  • 加入妨礙中籃

1936年

  • 加入中線
  • 加入10秒內過半場違例。
  • 類似搏擊的量級,加入身高分級,分成190cm以上和190cm以下兩層級

1934年

FIBA規則誕生

  • 禁止草地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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